字体
关灯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页

第064章(3/5)

,路上的车越来越多,车行速度缓慢,走走停停

。趁着这个机会,唐小舟给江南日报驻麻阳记者站站长刘成锐打电话,向他了解

情况。

刘成锐介绍说,事件是由当地几家民营企业无节制招揽民营股本引起的。此

事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因为他对公司法的研究不是很透彻,目前还无法认定。可

以肯定的是,在麻阳,当地民众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参股某些民营公司,并从

中分取红利,是一个极其普遍的行为,据初步估计,涉及人数,可能多达数百万

人,涉及资金,达到数十亿。

唐小舟以前采访过非法集资案,对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要义,有一定了解。

所谓非法集资,其实是一种民间说法,还有一种民间说法,叫高息揽储。这

两种说法,都不是法律的准确定义。比如高息揽储,既可以是非银行行为,也可

以是银行行为。银行息口是由国家制定的,如果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息标

准,就是非法的。至于民间揽储,因为相关机构并没有注册为银行,就更是非法

。再如集资行为,似乎也很难确定合法和非法。比如某人要办厂,自有资金不够

,向亲朋好友募股,却只承诺付息和还本,并不分红,且集资数额较少,你是定

义为合法还是非法?这类合股的中小型企业,是民营经济之源,相应的融资行为

,是一种顺应市场行为,很难说非法。

民间融资,一直是个未开放的领域。中国的很多事,确实是一管就死,一放

就乱。尤其是民间融资,是一个较为广泛的经济学概念,涉及借贷、募股、私营

储蓄等方面。许多企业需要发展,从银行贷款,门槛太高,而大量的民间资本,

需要一个更为灵活且收益较高的收益平台,由此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民间融资市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鉴于客观现实的需要,政府曾有一段时间默许民间融资的

发展,比如后来走向阳光的担保行业等,均是这种默许状态下存活后来走向合法

的。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活跃,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当募集的资金达到相当数

目,募资者实际又完全没有投资行为或者有效放贷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以新募

集的资金偿还利息以及本金,并且必须募集更多的资金,以维持巨大的息差。此

类行为,实际便由纯粹的商业行为演变成了金融作骗。

当这类活动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国务院不得不根据刊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台第二百四十七号国务院令,叫停非法金

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也就是后来社会所称的非法集资。但是,这个命令显然

并不是法令,据此令为法律判案依据,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弱点。何况,就算是

依此命令执行,也存在一个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界线问题。正因为如此,最高人

民法院后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

用意是为了对该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也是对那个政府法规的背书。

然而,这个背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不能将所有民间融

资一棍子打死,还得留有一定余地。关键在于,合法与非法,得有一个边界。如

果没有这个边界,你向别人借一笔钱,也属于非法集资范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