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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二十五章 公报私仇,至于吗?(2/3)

是写给成康市人民政府的,函件落款单位是河西鹏程投资公司,时间是半年多以前的五月份。其实,在原合同上,楚天齐也看到过“甲方配套前期地下管网”的条款,但却没有看到后续与之有关的支言片纸。他马上道:“张总,我并没有看到与此类似的函件。”

“楚市长,为了避免事后有纠纷,我公司当时采用了快件邮寄方式,回单上有签名。”说着,张燕再次拿出一张纸。

楚天齐看到,这张纸是一份快件回单,收件方签名是“张洋”。看到这个名字,楚天齐意识到,这是一件死无对证的事。他知道,这个张洋是前任尤副市长的秘,在尤副市长调走前的半个月,失足落水,死了。看到这里,楚天齐不禁疑惑:政府竟然因为不足百万的配套费用而违约,并且收件人还死了,这事好像有点太蹊跷了。

看到楚天齐不言声,张燕又说了话:“我们肯定是寄了,也有甲方收件人签字,而您这里没看到,那请再安排下属找找。”

楚天齐回了两个字:“可以。”

张燕继续说:“鹏程公司在与贵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第三款有明确约定,‘甲方承诺,五年内不在成康市区范围引进其他投资商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在近期,贵方却在省商务厅做了招商广告,广告中就有在市区引进房地产开发商的叙述。这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侵犯了鹏程公司权益,请贵方给予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楚天齐一笑:“我首先声明,商务厅宣传媒介上内容,是宣传成康城建工作,并不是广告,那个版块名称就叫‘城建面面观’。我方认为,这两个地块开发合同符合无条件撤消的要求,因此乙方无权以此对成康城建工作进行指责。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无效。其中第五款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说的这条约定属垄断条款,因此是无效的,甚至也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我们国家一直在研讨反垄断法,应该很快就会出台,反垄断法上的规定更严。”

张燕提出了反对意见:“楚市长,请您注意,那款内容中,‘强制性规定’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请问,哪部法律、法规有专门的对应性描述?而且当时成康市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房地产开发概念’,由于鹏程的进入,才引入了这个概念。因此,这条看似对鹏程的保护条款,其实更是保护成康市脆弱的房地产市场,根本不能称之为垄断,只能说是互惠互利。”

楚天齐连连摇手:“此言差矣。合同上这一条,分明是禁止其它开发商进入,就是在限制竞争,就是在干扰市场经济。这个条款,事实上会造成鹏程公司一家独大,市场杠杆就无法起到调剂作用,最终导致商品房价格虚高过多。房价过高,就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正好符合了《合同法》撤消合同条款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因此也是无效的。

所以,无论是合同中*出现垄断条款导致合同无效,还是乙方两年未动工,甲方都有权收回土地。只不过,如果是合同无效而收回,那么可以退还乙方交纳的出让金。如果要是按‘两年未动工’处置,那就是无条件收回,是一分钱也不会退的。”

“楚市长,虽然你的论据漏洞百出,根本经不住一驳,但看的出,你还真没少做功课。据我所知,您上的是河西大学,专业好像并不是法律。”说到这里,张燕冷笑一声,“看的出,您是专门学来,用以对付我们公司,对付我们老张家的。这也太恨了,您公报私仇,至于吗?”

“张总,希望你这只是无心之言。请你说话注意分寸,也请你不要用他人之心,度我楚天齐之腹。”楚天齐面色一寒,“我尊重你,也尊重你的意见,同样尊重你的公司,但请你也要尊重我,否则不谈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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